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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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阳市永盛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 莱阳市沐浴店镇兴达果品贮藏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市永盛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858.32元及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的利息537515.94元,并负担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莱阳市沐浴店镇兴达果品贮藏专业合作社、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莱阳市永盛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应付款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莱阳市沐浴店镇兴达果品贮藏专业合作社、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莱阳市永盛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7元、速递费1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