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长春大力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天夫,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大力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士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士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大力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9)吉长信维证内经字第50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本院在诉前保全中,分别查封了:

1、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前夹槽子石灰石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C2200002015077130139156。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

2.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双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营乡)国有工业用地一宗,权利证号2014011200022号,面积52000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3.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双阳区太平镇小河子村工业用地一宗,权利证号2015121000348号。查封期限二年(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4.***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5#地块5-19【幢】102号房,权利号2060143051,丘地号3-76/427-19(102)建筑面积329.44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二、本院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中:

1、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20年1月6日,本院冻结并扣划***财付通有存款6174.51元到本院。

3、2020年3月18日,不动产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大力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因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能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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