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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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405779.98元,并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0.00元,由被告***、***、***、***负担20039元,由原告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