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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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75072元及以1375072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负担19003元,由上诉人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7元。上诉人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48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共同负担8106元,由上诉人长春市仁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