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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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路产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共计110,970.0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24元,由原告***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