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499.44元,利息40,463.85元,共计239,963.2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自2018年6月29日起的利息,利息以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3,7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8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7,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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