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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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 滕州市惠普达工贸有限公司 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专业支行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4日尚欠利息602198.65元;以借款本金6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618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滕州市惠普达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0元,减半收取计28300元,由被告滕州英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滕州市惠普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