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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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乘客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785.67元、护理费13774.61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6000元、复印费13元、鉴定费720元、交通费300元,计人民币32993.28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垫付120急救费17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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