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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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 二、***、***共同偿还郗恩喜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共同向原告郗恩喜支付利息; 三、***、***共同支付郗恩喜3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121500元; 四、***、***共同支付郗恩喜8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324000元; 五、***、***共同支付郗恩喜9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364500元; 六、***、***共同支付郗恩喜9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52000元; 七、***、***共同支付郗恩喜3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20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78000元; 八、***、***共同支付郗恩喜800000元借款本金截止到2013年4月22日的利息402000元; 九、驳回郗恩喜对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十、驳回郗恩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二至八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0元,由郗恩喜负担2304元,由***、***共同负担45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0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