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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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

二、***、***共同偿还郗恩喜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共同向原告郗恩喜支付利息;

三、***、***共同支付郗恩喜3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121500元;

四、***、***共同支付郗恩喜8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324000元;

五、***、***共同支付郗恩喜9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364500元;

六、***、***共同支付郗恩喜9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52000元;

七、***、***共同支付郗恩喜3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20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78000元;

八、***、***共同支付郗恩喜800000元借款本金截止到2013年4月22日的利息402000元;

九、驳回郗恩喜对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十、驳回郗恩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二至八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0元,由郗恩喜负担2304元,由***、***共同负担45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0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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