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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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6648.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案件受理费17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罗伟朝负担。(已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