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汤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0413.54元,给付原告***赔偿款7687.04元,给付原告***赔偿款316.54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在履行时从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返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8419.13元,给付原告***赔偿款3789.41元,给付原告***赔偿款430.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负担186元,被告***负担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