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赞皇县锐锋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62686.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计2228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12228元,由被告赞皇县锐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