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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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蓉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新津县飞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津县飞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四川省蓉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欠原告珙县人民医院的债务9375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22.00元(珙县人民医院已全部预交),全部由***、新津县飞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