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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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21637.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0473.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891元,减半收取8445.5元,由原告***、***、***、***负担321.5元,由被告***负担4062元,由被告***承担4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