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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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84984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另应扣除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已经偿还的手续费24699.78元); 四、***、***依据本判决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偿还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律师代理费之和不超过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6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负担325元,由***、***负担50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3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