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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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7373.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23日,利息3495.8元、罚息253.06元、复利111.08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不超过银行年利率24%);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赣A×××××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FBGE6060EJG2504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