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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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万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万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01.57元; 二、被告四川万基投资有限公司以应付货款37901.57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被告四川万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以上一、二、三项判决,限被告四川万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4.00元,由原告崇州市岷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773.00元,被告四川万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