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 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兴友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5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退还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向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六、驳回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均由宜良宏华再生炉料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