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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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安吉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147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