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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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市凯洁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凯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借款本金1979999.67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为128293.64元,之后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有权在1860000元范围内就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嘉兴市(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嘉开不动产证明第002257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有权在720000元范围内就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嘉兴市(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嘉南不动产证明第002003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 四、被告***、***在258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3元,由被告嘉兴市凯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