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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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55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力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15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