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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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24民初82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875号信源大厦幢1201、1301-2、17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4767A。 代表人:焦宏伟,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298号综合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代表人:崔文波,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该单位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对于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70155.65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4104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3407.3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64元,由被告***负担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