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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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7126.2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067元; 三、如被告***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金朗花园23幢之三303室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8.31元,减半收取2124.1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4.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