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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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占用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庐山路60号院内租赁的房屋; 二、被告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房屋被占用产生的损失(以占用部分租赁房屋的面积332.34平方米与租赁房屋总面积3025.45平方米的比例为基数,按照16万元/年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占用的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宿迁市博盟货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