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215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2月18日利息合计850333.38元),本息合计22350333.38元;并应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复利等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对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站前大道东侧温州国际商贸城大卖场B区101铺、201铺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豫(2017)沈丘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92号,豫(2017)沈丘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93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豫(2017)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3643号,豫(2017)沈丘县不动产权第00003644号);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52元减半收取767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76元,由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