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安阳市刘府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阳市刘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的借款本金79941.35元及利息32794.8元、违约金12000元;2019年5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贷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72元,由被告***、被告安阳市刘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