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109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