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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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2019年10月29日起,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告(原告)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交通费1000元、食宿费4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1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152624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