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2019年10月29日起,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告(原告)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交通费1000元、食宿费4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1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152624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宁德昱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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