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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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261.22元(已付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939.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银川达达货物配送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银川达达货物配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446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计1504元,由被告银川达达货物配送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银川达达货物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