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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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太和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 湖北领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赔偿款213571.68元,向***支付赔偿款140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返还80214.5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