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810.19元、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2日利息2176.94元,之后以借款本金34810.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96‰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2日为201.6元,之后以借款本金8048.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4‰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3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