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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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全县中医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65757.3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04033.65元,两项共计169790.99元,扣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实际赔偿原告164790.99元; 二、由被告***、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中非社保用药部分5697.88元,鉴定费2600元,两项共计8297.88元,扣减被告垫付的6000元,实际赔偿229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原告***负担587元,被告***、五河县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