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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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治市首尔恒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治市首尔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长治市首尔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已付合同价款7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被告抚顺市沃尔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