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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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791.6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4196.35元、本金罚息960.94元、利息复利221.38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被告***名下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元,保全费7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