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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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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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00元;

二、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7,500,000.00元的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同时扣除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给付的利息1,271,667.00元;

三、对上述一至二项给付义务,被告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上述一至二项给付义务,被告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上述一至二项给付义务,被告***向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上述一至二项给付义务,被告辽宁雅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雅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七、对上述一至二项给付义务,被告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雅威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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