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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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31858.32元、利息4549.4元(利息截至2018年4月21日),以及2018年4月21日之后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可以就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西市区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营房他证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交付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