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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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保单号为8026000020230048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返还原告***保险费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二分之一【利息自2012年2月7日(保险费交纳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