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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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 拜泉县喜凤制酒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2015龙银齐拜个经字第40号); 二、被告***、***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贷款本金377605.48元及利息、罚息(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罚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如未能偿还以上款项,可就被告拜泉县喜凤制酒厂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00元,减半预缴3684.00元,应减半收取3482.00元,由被告***、***、拜泉县喜凤制酒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