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市来发贸易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国韵牡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铜陵锦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保全费)5000元,被告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国韵牡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陵锦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来发贸易有限公司、周来发、***、***、***、方凤珍、马宗人、方笑负担。[详见本院(2019)皖071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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