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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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云南云天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工位主机37台、气动六加一设备主机3台、气动4+1设备主机6台、气动4+1阀箱主机2台、气动六加一阀箱2台、上工位设备底座及护栏架子37套、缝包机皮带39台、缝包机机座39台、空压机43台、4+1改造滤布滤筒4套、电子台秤3台、气动六加一改造搅拌斗2台、4+1带电机微肥斗1台、4+1风机用阀架2台、风机4台、上工设备改造白垫板37台、插板5台、螺丝2盒、办公室打印机新旧各两台; 二、第三人辽宁恒泰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云南云天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后履行协助被告***返还上述设备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6元,由原告云南云天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56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