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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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7000元; 二、驳回原告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5元,由被告***负担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