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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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2640元。 案件受理费11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