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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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市九华山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91民初39号 原告:池州市九华山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忠杨。 被告:九华山风景区交通局,住***。 法定代表人:吴成亮。 原告池州市九华山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华山风景区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九华山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 本案按原告池州市九华山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勇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晶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