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79952.5元、违约金45383.7元、分期手续费800元及利息13336.6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