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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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之医疗费11506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54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合计142369.3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负责赔偿10000元,下余132369.3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负责赔偿50%即66184.66元。原告***之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4400元、救护车费及其它就医交通费1050元、担架费及医疗辅助器具费323元、就医期间合理住宿费100元、伤残赔偿金2287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元,合计62747.5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负责赔偿62747.52元。 二、原告***之鉴定费2280元、病案材料复印费133元,合计2413元,由被告***负担50%即1206.50元,其余50%即120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之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837.50元,其余837.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