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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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职业病妥善安置期工资21167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