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海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桂玲、马桂兰各项损失共计111862.5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桂玲、马桂兰各项损失共计432307.5元; 三、驳回原告马桂玲、马桂兰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马桂玲、马桂兰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马桂玲、马桂兰对被告泰安市海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马桂玲、马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9元,由原告马桂玲、马桂兰负担1448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4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