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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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2,811.8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115.4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1264.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0元;鉴定费3600.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