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平乐县睿通速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桂林市平乐县睿通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15000元; 2、被告桂林市平乐县睿通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派件手续费人民币584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潘传素负担220元,被告桂林市平乐县睿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