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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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4747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5408元给原告***; 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8871元给原告***;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8871元给原告***;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0507元给原告***; 六、被告广州市港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5元,由原告***负担217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4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926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15元,被告***负担815元,被告***与被告广州市港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